第76章 12.19(1/2)

作品:《死得其所系统

郑重声明:本在晋(其)江(余)(盗)学()城(网)独(都)家(是)发(侵)表(权),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,转载侵权,侵权必究。 乐移动网喜欢的朋友请来晋(正)江(版)。

搜索“死得其所系统晋——江”。不是晋——江,就是盗网站。

我每章标题都会注明晋——江——独——家发表,这几个字都会被屏蔽。这明,盗网站也知道他们不干人事儿。一边违法侵权,一边抹除痕迹,妄图掩耳盗铃。披上搬的外衣,貌似合法合理,实则猖狂至极,光明正大行偷窃之事。哦,不,按照刑法的法,若是盗窃以秘密窃取论,那作者眼睁睁地看着盗网站大喇喇地挂上自己的成果心血,大概已是处于抢夺范畴了?

咳,不死磕法条哦,只讲这么个意思,因为财产类犯罪只是指公私财物……

厌恶不劳而获践踏价值行为的筒子,可以顺手去12举报盗网站,只要两分钟。日后,简历里,不但可以写,自己是2008年感动中国人物的获奖者,还可以,自己是打击盗版的卫道士,捍卫国家知识产权的急先锋!

盗网违法,可举报。理由如下:

1,无ip证,未备案 ;

2,网页盗、手机盗,侵犯作者知识产权;

,无网传播资质 ;

4,未按照规定,设置联系电话、邮箱、客服等相关服务 ,作者无法联系删除;

……

我们所坚守和信仰的,是现实中应有的公平正义,而不是书中理念、空中楼阁。

版权意识不显,盗版横行,这是目前常态。而我们,依旧前行,写手积极维权,读者支持正版。这不是杯水车薪,这是星星之火。这样子,不是显得更为现实与美好嘛。

社会总是在进步的,未来总是会更美好。而这些,都是和我们息息相关,是我们这一代人在经历。

下面是国家版权局《关于加强网络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》

为加强网络学作品版权管理,进一步规范网络学作品版权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学作品,以及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,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、法规,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,维护网络学作品版权秩序。

二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,应当加强版权监督管理,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,依法履行保护网络学作品版权的义务。

三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,应当依法履行传播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,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外,未经权利人许可,不得传播其学作品。

四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,应当建立版权投诉机制,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,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。

五、提供搜索引擎、浏览器、论坛、网盘、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、微博、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,未经权利人许可,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学作品;不得为用户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学作品提供便利。

六、提供搜索引擎、浏览器、论坛、网盘、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、微博、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,应当在其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载明权利人通知、投诉的方式,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、投诉,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、投诉24时内删除侵权作品、断开相关链接。

七、提供搜索引擎、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,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,以及编辑、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学作品。

八、提供贴吧、论坛、应用程序商店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,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、版主、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姓名、账号、网络地址、联系方式等信息。

九、提供对以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、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,应当责成吧主、版主等确认用户提供的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,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。

十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盘服务商,应当遵守国家版权局《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》,主动屏蔽、删除侵权学作品,防止用户上传、存储并分享侵权学作品。

十一、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学作品版权监管“黑白名单制度”,适时公布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“黑名单”、网络学作品重点监管“白名单”。

十二、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,依法查处网络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,保障网络学作品版权秩序。

十三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国家版权局办公厅

2016年11月4日

附: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》

兵势篇

作者:孙武

孙子曰:凡治众如治寡,分数是也;斗众如斗寡,形名是也;三军之众,可使必受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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